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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书提出,各经营主体要做到公示的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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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近年来,那曲市巴青县雅安镇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开展“乡村振兴 那曲奋进”农牧民传统技能比赛,逐年大幅度提升了农牧民群众技能水平,切实为广大群众拓宽了就业渠道和增收渠道WWW,591550,COM,涌现出一批通过比赛走出来的创业带头人和外出务工人员,实现了培养人才和创业增收的双提升,同时营造出热火朝天干事创业、勤劳致富的良好氛围,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增添了原动力。(次旺久梅 桑旦扎西 制作 刘世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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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一博 李红梅)4月28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召开“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自2021年至2024年第一季度期间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2020年9月19日WWW,591550,COM,郑某经人介绍前往杨某负责的案涉工作室工作,工作内容主要为按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没有考勤。工作地点位于某建筑第一分公司院内外侧楼二楼的工作室,郑某工作期间在此处临时居住。 案涉工作室205诊室内墙壁上悬挂有某健康服务公司营业执照,207理疗室内墙壁上悬挂有杨某中医针灸师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原件、郑某中医针灸中级主治医师证书复印件。某健康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杨某,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等。 郑某提交的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显示:2021年4月至8月期间,杨某指示郑某向顾客提供按摩、推拿、理疗、激光针刀治疗等服务,杨某于8月19日前最后一次指派郑某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在前述期间内杨某与郑某之间多次就工作安排、请假调休、工资支付、工资标准调整等事宜进行沟通,杨某多次向郑某转账支付工资。 2021年9月7日,郑某向延庆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WWW,591550,COM,要求: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0月21日WWW,591550,COM,延庆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郑某的请求。 郑某不服前述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延庆法院。法院判决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健康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WWW,591550,COM,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始“用工”。在本案中,郑某经人介绍与某健康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取得联系,入职由杨某负责、管理的案涉工作室工作,该工作室悬挂某健康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而且,经法院电话询问,另有工作人员王某某也称其入职某健康服务公司后办公地主要在案涉工作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均为杨某。综上,足以表明该工作室确为某健康服务公司办公地。法院认定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本案中,就郑某入职时间,双方均认可为2020年9月19日,某健康服务公司系于2020年9月16日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法院认定郑某入职时间为2020年9月19日。就郑某离职时间,某健康服务公司称,2021年3月开始郑某未再与杨某联系,案涉工作室工作也未再开展业务,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综合郑某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郑某最后在岗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据此法院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

编辑:吴伯馥责任编辑:师丹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