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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弼时同志在青年时代就树立起救国救民的革命理想。1920年他16岁时参加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不久赴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学习,1922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从此成为一名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任弼时同志始终站在革命斗争最前沿,为中华民族独立和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奋斗了一生,奉献了一生。任弼时同志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他的革命生涯同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发展、壮大,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全部历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在大革命的洪流中,任弼时同志连任两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总书记,为共青团建设和党的青年工作作出了开创性贡献。他明确提出把团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的根本原则,强调团组织必须坚决接受党的领导、成为党最有力的助手。在大革命濒临失败的紧急关头,他毅然同党内右倾错误作坚决斗争,主张武装工农、开展土地革命。

在土地革命战争中,任弼时同志与毛泽东同志等一起,为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革命道路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1927年,在党的八七会议上,他当选为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委员,走上中央领导岗位。1934年,任弼时同志等率领红六军团先遣西征,与贺龙同志等领导的红二军团共同创建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有力策应了党中央和中央红军的战略转移。长征途中,他坚决同张国焘分裂主义进行斗争,维护了党和红军的团结统一,为实现红军三大主力胜利会师作出了重要贡献。

全民族抗战爆发后,任弼时同志坚决拥护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正确路线。他担任八路军政治部主任、中央军委总政治部主任,在华北前线,与朱德、彭德怀同志等共同指挥八路军开展游击战争,开辟抗日根据地。他高度重视军队政治工作,领导恢复了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后一度取消的政治委员制度。1938年,任弼时同志受党中央委派前往苏联WWW,71707A,COM,向共产国际说明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为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基本上纠正王明的右倾错误,进一步巩固毛泽东同志在全党的领导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1940年后,任弼时同志回到延安,参加中央书记处工作,协助毛泽东同志领导整风运动和大生产运动、筹备召开党的七大、起草《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成为毛泽东同志的得力助手。1945年,在党的七届一中全会上,任弼时同志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成为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

任弼时同志勇于推进理论探索,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问题作出了深刻阐述。他强调对待马克思主义既“得有无限的忠实性和坚定性”,又“不应做一个不顾环境的模仿主义者”,“不要变成公式主义者、教条主义者、主观主义者”,“要学会用它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解决革命中的实际问题”。他阐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目标是系统总结党的斗争实践中的丰富经验,“创造新原理代替过时的原理”。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出要“使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真实地密切地能够与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结合起来”。这些重要阐述,为打破教条主义束缚,树立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确立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作出了积极贡献。

任弼时同志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对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他提出“保障党的绝对领导有特殊意义”、“党内团结一致、建立绝对统一集中的最高领导是万分迫切需要”等重大论断。他深刻指出只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才能成为“坚固的整体”,才能担负起伟大历史任务。他旗帜鲜明地维护毛泽东同志的领导核心地位,号召全党“特别要去学习中国化的马列主义,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及党的决定”,并自觉地运用到工作中。这些真知灼见,为确立和维护毛泽东同志的领导核心地位,使全党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达到新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任弼时同志富有政治远见,对领导和开展经济建设工作进行了前瞻性思考。他强调“革命的目的就是为着建设”,“建设一个新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关系,使人民能够过着真正文明的物质和精神的生活”。他清醒分析经济建设的复杂性、艰巨性,认为“经济建设要比夺取政权难做百倍”。他提出必须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要求“全党必须进行经济建设的思想教育”,“使党内许多有能力的干部转入经济建设和斗争的战线上去”。这些深邃思考,为党在历史转折之际科学研判形势,正确制定全国革命胜利后的基本政策,作了理论探索。

任弼时同志注重培养新的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对丰富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进行了不懈努力。他指出随着经济建设成为“我们工作的中心环节”,要“彻底转变老一套的领导方法和作风”,“逐渐培养出一种新的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他要求“共产党员应当善于向群众学习”,善于倾听群众呼声和了解群众需要,善于总结群众斗争经验和规律,从而“建立正确的领导”。他强调“改善党和政府的工作方式,学习领导群众的艺术”,“了解群众中一些实际问题而给以适当的及时的处置,满足群众的要求”。这些可贵努力,为全党深化对群众路线的认识,提高贯彻群众路线的自觉,树立了学习榜样。

同志们,朋友们!1921年,17岁的任弼时同志曾写下这样的誓言:“现今社会存亡生死亦全赖我辈青年将来造成大福家世界,同天共乐,此亦我辈青年人的希望和责任,达此便算成功。”今天,我们可以告慰任弼时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的是:党团结带领人民经过接续奋斗,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迈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欣欣向荣,他们追求的“大福家世界,同天共乐”的伟大理想正在一步步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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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一博 李红梅)4月28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召开“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自2021年至2024年第一季度期间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2020年9月19日,郑某经人介绍前往杨某负责的案涉工作室工作,工作内容主要为按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没有考勤。工作地点位于某建筑第一分公司院内外侧楼二楼的工作室,郑某工作期间在此处临时居住。 案涉工作室205诊室内墙壁上悬挂有某健康服务公司营业执照,207理疗室内墙壁上悬挂有杨某中医针灸师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原件、郑某中医针灸中级主治医师证书复印件。某健康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杨某,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等。 郑某提交的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显示:2021年4月至8月期间,杨某指示郑某向顾客提供按摩、推拿、理疗、激光针刀治疗等服务,杨某于8月19日前最后一次指派郑某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WWW,71707A,COM,在前述期间内杨某与郑某之间多次就工作安排、请假调休、工资支付、工资标准调整等事宜进行沟通,杨某多次向郑某转账支付工资。 2021年9月7日,郑某向延庆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0月21日,延庆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郑某的请求。 郑某不服前述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延庆法院。法院判决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健康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始“用工”。在本案中,郑某经人介绍与某健康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取得联系,入职由杨某负责、管理的案涉工作室工作,该工作室悬挂某健康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而且WWW,71707A,COM,经法院电话询问,另有工作人员王某某也称其入职某健康服务公司后办公地主要在案涉工作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均为杨某。综上,足以表明该工作室确为某健康服务公司办公地。法院认定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本案中,就郑某入职时间,双方均认可为2020年9月19日,某健康服务公司系于2020年9月16日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法院认定郑某入职时间为2020年9月19日。就郑某离职时间,某健康服务公司称,2021年3月开始郑某未再与杨某联系,案涉工作室工作也未再开展业务,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综合郑某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WWW,71707A,COM,郑某最后在岗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据此法院确认郑某与某健康服务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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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一博 李红梅)4月28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召开“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自2021年至2024年第一季度期间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劳动者因违反单位管理制度被解雇,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延庆仲裁委驳回。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但诉求依旧被驳回。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7月16日,郭某入职林场,担任林业管护。同日,郭某手抄两遍单位规章制度,并签字确认。其中,林场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为“受到第三方处罚,行政拘留,酒后判刑,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直到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6月10日,因民警在处理郭某酒后打架纠纷时,郭某辱骂、推搡民警,阻碍执行职务,由派出所给予郭某行政拘留处理。在起诉期限内,郭某未就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6月11日,公安机关书面告知郭某所在单位林场。6月12日,林场以郭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受到第三方处罚,行政拘留,酒后判刑,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直到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郭某于6月26日前办理离职手续,逾期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郭某于7月2日到单位办理了截止到2020年6月9日的工资及相关欠休的结算手续。 2020年7月10日,郭某向延庆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撤销用人单位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郭某的劳动合同。2020年8月12日,延庆仲裁委作出裁决书,以林场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无不当为由裁决驳回郭某的仲裁请求。 郭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延庆法院。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编辑:宁志雁责任编辑:江玛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