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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检察院介绍,2022年11月,消费者曹先生以2870元的价格在“某某海外购”的网店购买了一件“BURBERRY”品牌的风衣,店家自称该服饰系海外某国代购正品。收到货后,曹先生发现该风衣做工粗糙,怀疑是假货,于是将风衣送至相关公司鉴定,最后确认该“BURBERRY黑标”风衣系假冒,遂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宫某某为牟利,假冒“BURBERRY”品牌的风衣、衬衫等服饰,打着“正品”“海外代购”的名义对外出售。2023年5月5日,侦查人员在宫某某住所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并扣押了50余件假冒“BURBERRY”品牌的成品服饰,以及大量带有“BURBERRY”字样、马术骑士图形的吊牌、拉链、纽扣、领标等配件。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品均系侵犯BURBERRY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2023年7月4日,本案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向权利人公司寄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告知书,讯问犯罪嫌疑人宫某某。据宫某某交代称,“某某海外购”是其与朋友从事代购服饰生意时共同设立的,后来双方因理念不合拆伙,店铺也停止经营,但是自己手上还有之前代购的客户资源,所以就想到假冒知名品牌服饰对外出售的方式来牟利。这些带有“BURBERRY”字样标识的纽扣、吊牌都是其通过批发市场购买的,之后又找到下家宋某某让对方按照其提供的样式图片、材料制作该品牌同款风衣、衬衫等服饰。一件风衣成本420-480元不等,但对外销售价格达到约2800元。
审查至此,案件事实看似明朗,却并不简单。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称犯罪嫌疑人假冒的商标是“BURBERRY BLACK LABLE”,这和权利人公司注册的文字商标“BURBERRY”并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商标。同时,“BURBERRY BLACK LABLE”文字商标从未在国内市场被实际使用,且在海外某国停止使用的时间已远超三年,商标权利人并无实际损失,不构成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与权利人公司充分沟通,调取商标注册相关证书,查明“BURBERRY” “BURBERRY BLACK LABLE”及马术骑士图案均系该公司注册的商标,该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虽然“BURBERRY BLACK LABLE”文字商标在海外某国已经停止使用,但当时一并授权的马术骑士图案商标至今仍用于国内服饰商品。
检察机关通过实地查证侵权商品附着的全部商标种类、数量及特征,发现宫某某假冒的服饰上除了有“BURBERRY BLACK LABLE”的文字标识外,还在服饰领口、胸口、吊牌上均使用带有马术骑士的图案。经与品牌专柜上服饰全面细致比对,确认宫某所使用“BURBERRY BLACK LABLE”骑士商标(以下简称“黑标骑士”)与权利人“骑士”图案商标基本无差别。“BLACK LABEL”是权利人对注册商标“BURBERRY ”型号、系列的细化,并非该商标核心要素,是否添加这一文字,并不影响权利人注册商标中骑士图形、文字“BURBERRY”以及二者组合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在解决商标认定同一性问题后,针对辩护人提出商标未实际投入使用,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一辩解,检察机关强化理论研究和类案检索,依托检察一体化,就本案定性向市分院进行汇报。综合研判认定,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可以成为免予民事赔偿的抗辩事由,但这不影响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只要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终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宫某某无论是假冒“BURBERRY BLACK LABLE”文字商标,还是组合使用“黑标骑士”商标,在图形元素、排列、组合上都与权利人BURBERRY注册的商标标识在视觉上无基本差别,足以误导公众,且宫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待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已达情节特别严重。
(撰稿:司空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