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至此,案件事实看似明朗,却并不简单。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称犯罪嫌疑人假冒的商标是“BURBERRY BLACK LABLE”,这和权利人公司注册的文字商标“BURBERRY”并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商标。同时,“BURBERRY BLACK LABLE”文字商标从未在国内市场被实际使用,且在海外某国停止使用的时间已远超三年,商标权利人并无实际损失,不构成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与权利人公司充分沟通,调取商标注册相关证书,查明“BURBERRY” “BURBERRY BLACK LABLE”及马术骑士图案均系该公司注册的商标,该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虽然“BURBERRY BLACK LABLE”文字商标在海外某国已经停止使用,但当时一并授权的马术骑士图案商标至今仍用于国内服饰商品。
检察机关通过实地查证侵权商品附着的全部商标种类、数量及特征,发现宫某某假冒的服饰上除了有“BURBERRY BLACK LABLE”的文字标识外,还在服饰领口、胸口、吊牌上均使用带有马术骑士的图案。经与品牌专柜上服饰全面细致比对,确认宫某所使用“BURBERRY BLACK LABLE”骑士商标(以下简称“黑标骑士”)与权利人“骑士”图案商标基本无差别。“BLACK LABEL”是权利人对注册商标“BURBERRY ”型号、系列的细化,并非该商标核心要素,是否添加这一文字,并不影响权利人注册商标中骑士图形、文字“BURBERRY”以及二者组合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最终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宫某某无论是假冒“BURBERRY BLACK LABLE”文字商标,还是组合使用“黑标骑士”商标,在图形元素、排列、组合上都与权利人BURBERRY注册的商标标识在视觉上无基本差别,足以误导公众,且宫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待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已达情节特别严重。